類別
作者 Sam Lin
更新日期 February 06, 2023

所有政府都渴望在達成能源轉型的同時建立在地產業鏈,而本土化要求(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 LCR)是最常被使用,也被認為效果顯著的政策工具,雖然經濟學家批評本土化要求會扭曲競爭、提高電價與投資風險,但它同時也有機會扶植幼稚產業(nascent industry)、帶來就業並提高大眾對再生能源的支持度,故政府在權衡之下可能仍會要求LCR。

再生能源產業的LCR趨勢正在擴大,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以及彼得森國際經濟研究所(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PIIE)的研究,在太陽能與風能產業實行LCR的市場從2000年的4個上升到2010年的15個,而到2021年已經來到了31個1。LCR也出現在英國、日本、台灣、南韓以及美國等離岸風電市場,但英國原先要求2021年競標的專案必須達到 60% 本土化,違者可能會受到罰款甚至撤回價差合約CfD,2022年3月被歐盟上告WTO,指控英國違反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同年7月英國修正了第四輪與第五輪CfD的競標規則,不再要求LCR,歐盟也隨之暫停訴訟。以下簡介日本、南韓及美國的本土化政策,並做進一步比較。

相關閱讀:台灣的本土化政策
 

日本、南韓與美國LCR相關規定簡介:

日本-LCR相關規定評分佔比小且模糊
日本在2022年12月時推出秋田、新瀉、長崎縣風場的正式招標規則,競標分數總共為240分,「供給價格」配分120分,設有地板價格3日元/kWh,「風場建設能力」配分120分,包含「項目執行能力」80分與「區域貢獻」40分。
真正與LCR有相關的就是「區域貢獻」當中配比各10分的「地區經濟促進效果」及「國內經濟促進效果」,而這兩項的分數是評估風場開發所能為地區與國內經濟帶來的外溢效果,評比方式為等地制,分為領跑者(100%)、優等(75%)、中等(50%)、良好(25%)、最低要求(0%)與不合格(將喪失投標資格),其中「地區經濟促進效果」的分數由縣長評判。
 

日本競標制度


韓國-LCR著重在風機
 南韓2021年12月底由韓國可再生能源中心(KNREC)修改離岸風電再生能源憑證REC的計算方式,並新增LCR相關的規定。由於南韓自身的海纜、變電站與船舶製造競爭力強,因此LCR的要求著重在風機上,總分是依照整座風機的成本結構配分,共計100分,包含機艙36.4分(有近一步細分機艙組裝、齒輪箱、發電機等)、葉片14.3分、塔架12.7分、水下基礎30分與電纜6.6分,若總分超過50分則可獲得額外的REC 加權。
 

南韓LCR


美國-LCR針對風場整體成本佔比及海事工程
美國的瓊斯法案(The Jones Act)與降低通膨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 IRA)內含了直接與LCR相關的規定。瓊斯法案僅允許美國製造、擁有及操作的船隻在美國的港口及沿岸載客或運送貨物,外籍風機安裝船若想在美國施作,必須從外國的港口前往風場且不得挾帶任何貨物或風機零組件,零件需透過符合瓊斯法案的船隻從港口運送至風場,再轉交由外籍安裝船進行施作,這對風場施作流程有顯著的影響,也迫使開發商考慮使用在美國建造的自升式平台船,造價約5億美元,遠高過外國的價格。

而 IRA 規定,若風場建設成本中本土化的比例符合要求,並合乎薪資水準要求與勞動學徒制度,開發商可享有10%的投資稅賦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 ITC),不同時間點要求的比例不同,2024年末前開始之項目LCR的比例要求為20%,2025年末升至35%,2026年末為45%,2027年末與之後的項目則要求至55%,且若風場整體的建設成本因為LCR額增加25%以上或是美國境內無法提供合乎質量或數量的相關材料時,美國財政部可以視為特例,並直接支付補助。
 

LCR的橫向比較


從以下幾個面向去比較不同市場的LCR:
 


 

  1.  違反WTO 規定的可能性:除了日本規定相當含糊外,台灣、南韓、美國都有違反WTO規定的風險。台灣區塊開發階段的產業關聯要求風場使用一定比例本土製造的零組件,使國外的零組件廠商受到歧視並處於不利地位,與上述英國遭到歐盟控訴的例子十分相近,可能會違反WTO的國民待遇原則;美國的瓊斯法案由於是在美國成為GATT 1947締約方之前設立的,因此享有豁免。而潛力場址階段的台灣、美國與南韓是透過間接補貼的方式,也就是提供開發商經濟利益(台灣FIT、美國ITC補貼、南韓REC加權),再交由市場機制分潤給本土生產商或誘使外國製造商來設廠轉移技術,藉以促進本土的產業發展,可能違反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中的進口替代補貼 。因此,2022年末歐盟提及美國IRA可能會破壞公平競爭,宣稱可能會向WTO提起訴訟。
  2. 政府以何種手段促進LCR? :區塊開發階段的台灣跟日本都更傾向於懲罰,在台灣若未達成LCR規定,也就是關鍵項目國產化比例達標且加分達10分,或是在日本的地方與國家經濟貢獻上被判定為「失格」,將會直接失去風場競標資格,雖然說達到較高比例的LCR可以更有機會獲得風場開發資格,但是並未提供其他經濟上的誘因。而美國的IRA法案與南韓則偏向獎勵性質,未承諾LCR並不會有任何罰款或競標上的直接影響,承諾LCR則可以獲得更多的ITC額度或REC加權。
  3.  LCR涵蓋的項目或比例:台灣與美國的規定相對較多,台灣的LCR產業關聯要求中,關鍵項目涵蓋了電力設施、水下基礎、風機零件、海事工程、與工業設計五大類共25項,並要求前三類落實數量應達申設容量之60%,且海事工程服務本國籍為優先、加分項目需超過10分;美國未具體要求何種零件的本土化,而是要求整個風場的建設成本中要有多少的產值來自美國製造,並依照風場開始建設的時間點循序漸進要求,2024年末前要求的20%,最終來到2027年後的55%,南韓目前LCR要求約是整座風機成本的50%,日本則未具體規定。
  4.  滿足LCR 開發商可能增加的額外成本:考量須達成的項目、數量要求以及是否有經濟補助,台灣的額外成本很可能是最高的;其次是美國,雖然有提供補助,但美國本土尚未完善離岸風電產業鏈,加上瓊斯法案衍生的作業成本都會拉高開發費用;最後則是南韓,南韓的水下基礎、塔架及電纜有很強的競爭力,三項加總即有49.3分,且外國的風機廠商在南韓境內設廠生產零件也合乎規範,故滿足LCR衍生的額外成本較低,日本則是因不清楚當局會如何評分而難以判斷。

以上可以看出LCR的實施存在著取捨,政府必須在扶植特定產業、影響市場產生的無謂損失、衍生出的行政成本間做出選擇,如台灣的LCR明確嚴格,雖然較可能會增加開發成本,但也有利於政府將資源引導到特定產業,且更容易追蹤產業發展的狀況。美國從總成本去做規範,則是由市場決定哪些產業合適美國發展,雖然可以減少市場扭曲,但政府得花更多的行政資源去評估每座風場的建造成本,並追蹤每個零件的來源、開發商的資金流向。且LCR終究會傷害市場的吸引力,額外增加的成本最終也會轉嫁給消費者,加上全球的市場環境是持續在變動的,特別是美國IRA點起政策補貼競爭的硝煙之後,市場吸引力將隨之洗牌,政策制定者應當時刻關注市場的動態並維持彈性。

[1] Megan Hogan. (2022). 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s threaten renewable energy uptake, PIIE, https://www.piie.com/blogs/trade-and-investment-policy-watch/local-content-requirements-threaten-renewable-energy-uptake

為提供您更多優質的內容,本網站使用 cookies分析技術。若繼續閱覽本網站內容,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 cookies ,關於更多 cookies 資訊請閱讀我們的 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