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作者 Sam Lin
更新日期 February 06, 2023
所有政府都渴望在达成能源转型的同时建立在地产业链,而本土化要求(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 LCR)是最常被使用、也被认为效果显着的政策工具,虽然经济学家批评本土化要求会扭曲竞争、提高电价与投资风险,但它同时也有机会扶植幼稚产业(nascent industry)、带来就业并提高大众对再生能源的支持度,故政府在权衡之下可能仍会要求LCR。

再生能源产业的LCR趋势正在扩大,根据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以及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PIIE)的研究,在太阳能与风能产业实行LCR的市场从2000年的4个上升到2010年的15个,而到2021年已经来到了31个1。LCR也出现在英国、日本、台湾、南韩以及美国等海上风电市场,但英国原先要求2021年竞标的项目必须达到 60% 本土化,违者可能会受到罚款甚至撤回价差合约CfD,2022年3月被欧盟上告WTO,指控英国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同年7月英国修正了第四轮与第五轮CfD的竞标规则,不再要求LCR,欧盟也随之暂停诉讼。以下简介日本、南韩及美国的本土化政策,并做进一步比较。

相关阅读:台湾的本土化政策
 

日本、南韩与美国LCR相关规定简介

日本LCR相关规定评分占比小且模糊
 日本在2022年12月时推出秋田、新泻、长崎县风场的正式招标规则,竞标分数总共为240分,「供给价格」配分120分,设有地板价格3日元/kWh,「风场建设能力」配分120分,包含「项目执行能力」80分与「区域贡献」40分。
真正与LCR有相关的就是「区域贡献」当中配比各10分的「地区经济促进效果」及「国内经济促进效果」,而这两项的分数是评估风场开发所能为地区与国内经济带来的外溢效果,评比方式为等地制,分为领跑者(100%)、优等(75%)、中等(50%)、良好(25%)、最低要求(0%)与不合格(将丧失投标资格),其中「地区经济促进效果」的分数由县长评判。
日本競標規則

韩国LCR着重在风机
 南韩2021年12月底由韩国可再生能源中心(KNREC)修改海上风电再生能源凭证REC的计算方式,并新增LCR相关的规定。由于南韩自身的海缆、变电站与船舶制造竞争力强,因此LCR的要求着重在风机上,总分是依照整座风机的成本结构配分,共计100分,包含机舱36.4分(有近一步细分机舱组装、齿轮箱、发电机等)、叶片14.3分、塔架12.7分、水下基础30分与电缆6.6分,若总分超过50分则可获得额外的REC 加权。
南韓配分

美国LCR针对风场整体成本占比及海事工程
美国的琼斯法案(The Jones Act)与降低通膨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 IRA)内含了直接与LCR相关的规定。琼斯法案仅允许美国制造、拥有及操作的船只在美国的港口及沿岸载客或运送货物,外籍风机安装船若想在美国施作,必须从外国的港口前往风场且不得挟带任何货物或风机零组件,零件需透过符合琼斯法案的船只从港口运送至风场,再转交由外籍安装船进行施作,这对风场施作流程有显着的影响,也迫使开发商考虑使用在美国建造的自升式平台船,造价约5亿美元,远高过外国的价格。

而 IRA 规定,若风场建设成本中本土化的比例符合要求,并合乎薪资水平要求与劳动学徒制度,开发商可享有10%的投资税赋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 ITC),不同时间点要求的比例不同,2024年末前开始之项目LCR的比例要求为20%,2025年末升至35%,2026年末为45%,2027年末与之后的项目则要求至55%,且若风场整体的建设成本因为LCR额增加25%以上或是美国境内无法提供合乎质量或数量的相关材料时,美国财政部可以视为特例,并直接支付补助。
 

LCR的横向比较

从以下几个面向去比较不同市场的LCR:
 
競標規則 簡體

1.    违反WTO 规定的可能性:除了日本规定相当含糊外,台湾、南韩、美国都有违反WTO规定的风险。台湾区块开发阶段的产业关联要求风场使用一定比例本土制造的零组件,使国外的零组件厂商受到歧视并处于不利地位,与上述英国遭到欧盟控诉的例子十分相近,可能会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美国的琼斯法案由于是在美国成为GATT 1947缔约方之前设立的,因此享有豁免。而潜力场址阶段的台湾、美国与南韩是透过间接补贴的方式,也就是提供开发商经济利益(台湾FIT、美国ITC补贴、南韩REC加权),再交由市场机制分润给本土生产商或诱使外国制造商来设厂转移技术,藉以促进本土的产业发展,可能违反补贴暨平衡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中的进口替代补贴 。因此,2022年末欧盟提及美国IRA可能会破坏公平竞争,宣称可能会向WTO提起诉讼。

2.    政府以何种手段促进LCR?  :区块开发阶段的台湾跟日本都更倾向于惩罚,在台湾若未达成LCR规定,也就是关键项目国产化比例达标且加分达10分,或是在日本的地方与国家经济贡献上被判定为「失格」,将会直接失去风场竞标资格,虽然说达到较高比例的LCR可以更有机会获得风场开发资格,但是并未提供其他经济上的诱因。而南韩与美国的IRA法案则偏向奖励性质,未承诺LCR并不会有任何罚款或竞标上的直接影响,承诺LCR则可以获得更多的ITC额度或REC加权。

3.    LCR涵盖的项目或比例:台湾与美国的规定相对较多,台湾的LCR产业关联要求中,关键项目涵盖了电力设施、水下基础、风机零件、海事工程、与工业设计五大类共25项,并要求前三类落实数量应达申设容量之60%,且海事工程服务本国籍为优先、加分项目需超过10分;美国未具体要求何种零件的本土化,而是要求整个风场的建设成本中要有多少的产值来自美国制造,并依照风场开始建设的时间点循序渐进要求,2024年末前要求的20%最终来到2027年后的55%,南韩目前LCR要求约是整座风机成本的50%,日本则未具体规定。

4.    满足LCR 开发商可能增加的额外成本:考虑须达成的项目、数量要求以及是否有经济补助,台湾的额外成本很可能是最高的;其次是美国,虽然有提供补助,但美国本土尚未完善海上风电产业链,加上琼斯法案衍生的作业成本都会拉高开发费用;最后则是南韩,南韩的水下基础、塔架及电缆有很强的竞争力,三项加总即有49.3分,且外国的风机厂商在南韩境内设厂生产零件也合乎规范,故满足LCR衍生的额外成本较低,日本则是因不清楚当局会如何评分而难以判断。

以上可以看出LCR的实施存在着取舍,政府必须在扶植特定产业、影响市场产生的无谓损失、衍生出的行政成本间做出选择,如台湾的LCR明确严格,虽然较可能会增加开发成本,但也有利于政府将资源引导到特定产业,且更容易追踪产业发展的状况。美国从总成本去做规范,则是由市场决定哪些产业合适美国发展,虽然可以减少市场扭曲,但政府得花更多的行政资源去评估每座风场的建造成本,并追踪每个零件的来源、开发商的资金流向。且LCR终究会伤害市场的吸引力,额外增加的成本最终也会转嫁给消费者,加上全球的市场环境是持续在变动的,特别是美国IRA点起政策补贴竞争的硝烟之后,市场吸引力将随之洗牌,政策制定者应当时刻关注市场的动态并维持弹性。

[1] Megan Hogan. (2022). 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s threaten renewable energy uptake, PIIE, https://www.piie.com/blogs/trade-and-investment-policy-watch/local-content-requirements-threaten-renewable-energy-up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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