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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Link
更新日期 July 20, 2022

陸域風電政策目標

2000 年由台朔重工於雲林麥寮設置的四座 660 kW Vestas 風力機組是全台第一個商轉的風場,享有「風力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所提供的設備補助,是台灣陸域風電發展的重要里程碑,隨後台灣北、中、南、金門與澎湖都陸續有風場設立。在 2017 年行政院通過風力四年計畫,中期目標 2020 年累計裝置容量達 814 MW,並於 2025 年達 1.2 GW。但 2020 年底,陸域風機累計裝置容量為 725.7 MW,當時就已經落後政策目標 88.3 MW,而當前累計裝置容量僅有 825 MW,代表陸域風機的裝置容量近一年半僅增長近 100 MW,今年可能也難以達成原先預定 2022 年 916 MW 的目標。

 Taiwan  onshore wind policy target

另外,雖然 2021 年初的累計裝置容量,加上已核准籌設許可 242.76 MW,以及施工許可的 160.7 MW,合計裝置容量達 1,140.2 MW,只差 2025 年的政策目標 59.8 MW。但其中已核准籌設許可的風場中有過半逾兩年都未取得施工許可,已取得施工許可的風場中則有約四成施工超過兩年仍未完工。從以上數據可以得知,有別於蓬勃發展的離岸風電,陸域風電的發展速度近乎停滯,縱使當前陸域風電供不應求,開發商仍然興趣缺缺,現有的風場進度也難以推進。

                         pipeline of Taiwan onshore wind


台灣陸域風電現況

當前已經併網的案場中,台電的案場有 297 MW,大約佔 36%,民營的案場有 528 MW,大約佔 64%,大多是由英華威(InfraVest)負責開發,目前共有 390.2 MW的風場完成併網,但英華威的風場多數股權與經營權已於 2016 年出售予達德能源(WPD)。英華威是台灣擁有最多開發經驗的民營開發商,英華威從 2000 年便來台建設風場,英華威等民營風場相較於台電的優勢在於,台電建置案場受限於法規,須先公開預定地,使的預定地價格被哄抬並提高台電的土地取得的成本。

 TaiPower and Infravest wind farm

 
台電的17個案場分佈於北、中、南以及金門澎湖等九個縣市,分佈較廣,但多數的案場規模較小,總裝置容量最大的縣市是在彰化共計有 103.4 MW,其中包含台電規模最大的自有案場彰工風電站(71.2 MW)。英華威的案場的分佈相對集中,商轉中的案場共有 8 個,分佈於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及彰化五個縣市,但每個案場規模相對較大,苗栗是英華威總裝置容量最多的縣市,但最大的案場是位於彰化的彰濱工業區風電場(96.6 MW)

  InfoLink_TaiPower and Infravest turbine number

 
而在台電與英華威使用的風機型號中,台電的部分風場由於建置時間約在 2000 年初,因此單支風機容量較小,僅有 600 KW到 900 KW 之間,如位於澎湖的中屯風場,是台電第一座陸域風場,使用的是艾納康(ENERCON)單座風機容量 600 KW 的風機。整體來看,台電使用最多的是單座風機容量 2 MW的風機,由維斯塔斯、荷蘭 Zephyros、艾納康、西門子哥美颯等系統廠提供,共 96 隻。而英華威採用的風機裝置容量為 2 MW (25 隻)或 2.3 MW(148 隻),系統廠商均為艾納康。

台電目前低於 2 MW 的風機共計有 52 支,或許可以評估財務效益,考慮是否替換成新型風機,假若均換成 4.2 MW 的風機,將能增加 159 MW的裝置容量,且新型的風機容量因數更高,對於政策目標的達成以及台灣能源轉型都將是一大助力。


台灣陸域風電發展放緩

在第一段提及,台灣當前的陸域風電發展陷入瓶頸,累計核發許可的風場加上既有風場距離 2025 年的政策目標尚有 60 MW 的差距,且排程中的風場共有六成超過兩年未進入下個階段,開發商進入市場與完成風場的意願低落,利害關係人協調困難為主因,風場飽和與財務誘因薄弱則更惡化陸域風電需求強勁但供給不足的現況。

1.    利害關係人協調上的障礙:陸域風力發電抗爭屢見不鮮,如彰化彰濱、苗栗苑裡、雲林四湖均發生過抗議事件,陸域風機產生的眩影與風切聲不可避免,但台灣人口密度高,風場附近多少會有鄉村聚落,而補償金難以完全彌補當地居民受到的影響,且陸域風電的獲利空間有限,開發商可能也無力支付過高的補償金,若無力安撫居民,開發商可能會選擇處置風場,或是以拖待變。

 Taiwanese protest against onshore wind

2.    財務誘因不足與風場飽和:因為當前陸域風電的台電躉購費率已從 2017 年的 2.88 元/度降至當前的 2.09 元/度 ( 30 kw以上,無 LVRT之風機),雖然開發商可以與企業簽署 CPPA,但躉購價格所產生的定錨效應,讓陸域風場的開發商在價格談判處於不利的初始位置,還必須支付不確定金額的補償金,都影響開發商投入意願。且台灣的陸域風電迄今也發展了 20 年以上,台灣地狹人稠,優良陸域風場飽和自然是無可避免,剩下的風場可能會有容量因數不如預期的問題,更增高財務風險。


也因此,相較於陸域風電必須處理棘手的利害關係人管理,且價格談判困難,太陽光電雖然土地需求大,也有案場飽和、農地變更受限等問題,但當前的躉購費率仍在四塊上下,開發商保有一定的談判空間,對居民產生的外部性僅限於影響景觀,利害關係人協調的不確定性較小,導致開發商更願意投入太陽光電而非陸域風電。
 

結論

陸域風電是台灣重要的再生能源之一,自 2017 年以來標檢局發放的 140 萬張再生能源憑證中,有 75.7% 來自陸域風力發電,因此如何確保陸域風場能持續推進是台灣能源轉型的關鍵。政府除了協助利害關係人溝通外,也可考慮減緩躉購費率的調降速度,維持適當的經濟誘因,或是提供補助讓廠商進行技術改良,或願意提早讓舊款風機除役替換成新型且裝置容量更大的風機,以加速台灣陸域風電的發展。而開發商也可嘗試發展社區公民風場( Community-invested Cooperative )讓居民共享財務利益來減少開發阻力,也應積極參與躉購費率會議,表達實際開發成本,避免躉購費率下降過快,影響 CPPA 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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